第十六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单位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单位应当予以解决;不予以解决的,工会应当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对单位的合理意见,工会应当协助单位做好疏导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