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时,应当依法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工会,工会应当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因工致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的,本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工伤待遇申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