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应当研究或者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