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灾害监测与预报预警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车站等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组织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放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喇叭、显示屏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