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居民自建房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二)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三)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四)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