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居民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依法办理用地、规划手续,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风险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自建房宅基地管理。

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