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