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