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