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十日前书面通知邮政企业;未及时通知或者变更后地址不具备通邮条件导致邮件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