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用户变更名称、投递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十日前书面通知邮政企业;未及时通知或者变更后地址不具备通邮条件导致邮件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