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和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