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转移登记手续,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不得借机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鼓励商品房交付时同步交付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