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新建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不得在房价款外收取费用。商品房销售场所应当明示价格优惠条件,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形式进行标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