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已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对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应当明确责任方。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联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