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