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算标桩和标志;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聚众干扰、阻挠电力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