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算标桩和标志;(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聚众干扰、阻挠电力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