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