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电子档案,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或者具有其他重要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有特殊要求的电子档案,可以提前移交或者延长移交期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