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服务的,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项目;(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场所、设施、设备;(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四)符合国家有关资质要求。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