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对损害河湖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