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对损害河湖的行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