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河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