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河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