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国家批准的,依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