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管理规划要求,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作为河湖保护和管理的基础依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