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编制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地下水保护与节约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