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含水层中的水。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