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实行区域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以旗县区为单位,年度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地下水水位达到或者低于该行政区域控制水位的,相应削减该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用地下水指标,并严格控制旧井更新。

本条例所称旧井更新是指取水井干涸或者水量过小以及井壁坍塌等原因造成该井不能使用,在以原井位为中心,半径60米范围内新打井。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