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不向车窗外抛物;不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不改装、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给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抢占座位;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合理控制音量;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六)不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不向过往车辆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七)其他出行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