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文旅、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