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