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聘任,任职期间应当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