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和人口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建设、乡村振兴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