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各类考级证书、奖励、捐助等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