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比例。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主体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