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导基层干部和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推动实施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等工程,增强乡村法治建设基础。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乡村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机制,提高法治乡村建设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