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