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