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发挥区域特色优势,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草食畜牧业、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构建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发展新格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