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振兴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