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