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一条有效本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加强对印染、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新建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入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的,应当配套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