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

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