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处理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实施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