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