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搜救、导盲等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