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