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三条有效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前款规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