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