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有权对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四)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五)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并立即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