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实时、准确、完整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接入相应的视频监控平台,并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