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测、检修,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